为什么要禁止罪犯的子女考公?无稽之谈

因为这是一个关乎国内政策的议题,所以我就用中文说吧。我毕竟只有小学六年级左右的中文水平(准确来讲五年半,六年级下半学期就转学去了国际学校),所以有些地方可能不是特别通顺,请见谅。

最近国内好像更新了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政策,因为我也完全不打算考公,所以并没有关注。因为我个人比较喜欢罗翔老师的授课方式,所以我使用的视频网站经常会给我推送罗翔老师最新视频。其中一个,就是罗翔老师针对这个政策的研究和深挖。我对考公这一件事并没有兴趣,所以也没有点进去看;但是大体的道理就是罗老师支持这次政策变更。在我的潜意识中,我觉得本身有这种政策就是一种错误,所以我同意罗老师的观点。

我原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但是两天后,我又看到了一个视频,视频的内容则是站到了罗老师的反对面。视频的作者是一个我不认识的女性;不过点进作者简介里面可以看到她和中国的外交政策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

我并没有看完这个视频,而是直接拉到了评论区,因为视频刚开头的时候弹幕里就有针对罗老师的人身攻击以及对罗老师观点的不认可,戏称他为“罗圣”。既然弹幕里面火药味这么足,那么评论区应该会更精彩。

我没猜错。评论里面清一色都是反对犯罪人员的子女考公的声音。我翻了很长时间,愣是没有找到一条支持政策变更的评论。评论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类认为本身公务员的位置就一年比一年少,不应该扩充考公资格,进一步压缩无犯罪人员子女的考公空间。一类认为罪犯的子女会和自己的父母一样做出一些犯罪的行为。一类认为这会减少犯罪成本。最后一类为“很难想象毒贩的子女和缉毒战士在一起工作”,和第二类差不太多,但是有了更加清晰的目标。

我先把我的观点放出来,然后再一一反驳这些自认清高的评论。确实,父母对孩子的影响力非常大,很多孩子的行为模式从本质意义上来讲也是对自己父母的行为进行了一种模仿延续。不过,不可否认的一点则是孩子,和其父母,是两个个体。现代中国法律是借鉴了一众欧洲国家的欧陆法系;而在欧洲,也就是西方文化里,个体就是个体,父母和孩子虽然有着血缘上的关系,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来讲,他们是两个人。父母犯罪了那就是父母犯罪了,和孩子没有关系,孩子犯罪了那就是孩子犯罪,跟父母也没有关系。

在效仿了西方法律之后,我们国家虽然不可以全盘复刻西方价值观,但是既然已经效仿了法律,那么就应该承认其根髓——人与人之间的不同。什么是刻板印象?刻板印象就是将一个群体中有些人有的特性强行附加在这个群体当中的所有人身上,并且联系到个体上的一种行为。大陆网络上那些流行梗,比如说河南人偷井盖(我忘了到底是不是河南),东北人看不顺眼就打起来(你瞅啥,瞅你咋地),以及新疆人高考要考骑马,都是一些刻板印象,也被俗称为“地图炮”。将犯罪人员的行为附加到他们的子女身上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地图炮”呢?

如果你认为是,将父母的行为延伸到子女身上属于刻板印象,那么你和我的想法一样,犯罪人员的子女考公有合法性。

如果你认为不是,父母的行为就应该可以代表子女将来的所作所为,那么恭喜你,你可以回到新中国成立之前了。那里比较适合你。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理应全盘接受新中国的价值观,而不是民国及民国之前的“封建”价值观(这里指的不是秦制之前的分封制,而是不属于新时代的理应被废弃的迂腐的内容)。这里讲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古代有一种“刑罚”叫株连九族。一人犯了死罪,那么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儿、孙、曾孙及玄孙,旁则由兄弟、堂兄弟(二从兄弟)、表兄弟、乃至三从兄弟为止,通被诛连(这段来自维基百科)。

另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是我前两天刚从袁腾飞老师那里听到的“营妓”制度。罪犯的妻女可以被军队带走成为军队泄愤的玩物。军队进展顺利还尚有一线生机;反之如果进展不顺利,那么轻则被砍死,重则被当成军粮。现在看来如此蛮荒且不讲理的制度,在古代是一种正常行为。

一个人的行为凭什么要殃及他们的家人?因为古代以家族为单位,一人的所作所为可以成为家族的所作所为。家族里一个人就可以代表整个家族。集体荣誉这种美德在华人的心里根深蒂固,也不难解释为什么直到现在还会有人将家里一个人的行为转移到家里所有人身上。但是这么做在新中国还合适吗?

从现代法律进入中国以后就可以证明,不,完全不合适。最直观的证明就是消失的连坐式刑罚,也就是株连刑罚。一个人犯罪之后,这个人的家人并不会跟着这个人一起进监狱。另一种证明则是父债子还制度的取消:父母欠下的债,孩子辈除非在几个特定条件下,否则无需还债。

那么回到犯罪人员的子女考公这个主题上来。我知道很多人会说:“已经不把罪名算在家属头上已经很可以了,只是不让他们考公,又不是让他们在社会上没有其他工作。”说的没错,确实不影响他们在其他地方继续工作,但是凭什么不让他们通过政审?凭他们没做的事情来阻止他们为国家工作?

谈到这个问题上,咱们来捋一捋我看到的那四类评论。

第一类:公务员位置少,不应该扩充考公资格,进而压缩其他人员的考公空间。这种人纯粹就是自私。考公务员,就和高考一样,谁有能力拿到最好的成绩谁就可以上。谁有能力胜任这一个职务才会把这个职务给他。我们国家现在搞的这个系统非常的公平,属于精英领导体制,谁行谁上。如果你认为这个东西有问题,那麻烦你回到还有世袭制的年代,因为只有在那里你才能在父母有职位的前提下子承父业。可笑。

第二类:罪犯的子女会受到罪犯父母的影响,或继承罪犯父母的野心,导致将来也会做出违法行为。我承认,这个论点从心理学上来讲似乎有那么一点道理。但是如果我反过来问你,如果这家人从祖辈上开始就从未犯过法,那么为什么这个人突然就会犯法呢?照你这么说的话全世界就不会有犯法的人存在,因为都受到了不犯法的父母的影响和熏陶,不会去知法犯法。

这种思想属于Logical Fallacy,逻辑错误或者谬误论证。这种评论都是在对这个问题进行逻辑分析/推理最开始的时候就犯下了错误,导致接下来进行分析和推理的内容都是错误的。你根本无法证明罪犯和罪犯的子女是一样的人。这种人在没有清楚的了解每一个罪犯和罪犯家庭之间的联系之后就做出了一个评价。

打个比方,在法庭上,辩方律师说检方找的证人之前也犯过罪,因为犯罪的人就是不可信的,所以这个人提供的关于犯罪技术的证言也并不可信。这种一刀切的技术水平非常低,以至于法考上出现这种问题都是送分题。你可以用自己的经验来否定别人的经验吗?

试问,你知道罪犯和自己子女都说了些什么吗?你知道罪犯平常到底有没有教育自己的孩子?男人在犯罪前跟妻子分居,孩子一直跟母亲住,那么身为罪犯的父亲到底有多少影响力?如果是误判,导致一个清白的人入狱,那么这个清白的人的子女就应该因为这个误判导致失去考公资格?这,就是谬误论证中的一种,也就是现代法律理应取代的一刀切政策。事实上就是人们无法完全了解这个家庭的来龙去脉,并且在这种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了错误的认知从而导致错误的理论。这是我们正常人很容易犯下的错误,也是我们需要改进的地方。父母对孩子确实是有影响力,但是根据家庭不同,这种影响力也会不同。不可以用自己家庭的情况来判断别人的家庭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

第三类:允许犯罪人员的子女考公会减少犯罪人员的犯罪成本。这种纯粹就是想多了。在我看来,可能很多人在犯罪的时候都不知道还有这个政策的存在。既然犯罪了,不管理由有多么的肮脏和恶心,那肯定是有足够多的理由来蒙蔽自己的心里来越过法律的这条鸿沟。更何况很多人都是一时起的贪念从而犯罪。我不认为这些人在犯罪之前会考虑:“啊,如果我现在偷了这一万块钱,我的孩子就不能考公了,那我还是不犯罪了吧。”

不让子女考公这个确实也算是犯罪成本之一,但是实在是太微乎其微了。就算罪犯在犯罪前真的考虑了成本,那也是考虑到东窗事发后自己会进监狱,而非考虑到自己的孩子将来不能考公。考公只是孩子未来途径中的一种,而且说实话,在当前连公务员都裁员的情况下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如果硬是要把这个算作一个会影响到潜在罪犯的犯罪成本的话,那只会是在孩子正在准备考公的时候才会去想吧。如果这个真的算是犯罪成本的话,那么这个犯罪成本也太不值钱了。

第四类:无法想象毒贩的子女和缉毒战士在一起工作。这种也是一种明显的谬误论证,而且是很低级很低级的一种。我们管这个叫“appeals to emotion rather than to reason”,可以翻译为利用情感而非理论来达到自己说服别人的目的。

举一个简单一点的例子。你的上司认为你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所以要给你降薪。你却说:“领导,我为这个公司献出了我的一切啊,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十余载,怎么说也是老功臣啊,你可不能降我的工资啊!”乍一看这句话没什么毛病,但是并没有给出老板不给你减工资的理由。你在尝试用情感方面的论点,而非理论上的论点。我的意思并不是说用情感说事不可取,我的意思是说用情感来拒绝别人的能力是一件极其不可取的事情。

确实,让毒贩的子女和缉毒战士一起工作乍一听不是那么和谐。所以呢?你怎么知道毒贩的孩子不能成为缉毒的中坚力量?有没有可能因为了解自己父母如何贩毒,所以对缉毒行动更加了如指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你觉得毒贩的孩子参与过贩毒嘛?如果参与过贩毒,那么就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了,贩毒,至少在中国,永远别想翻身。但是如果他没有参与过贩毒,只是和他走得比较近的人贩过毒,那凭什么不允许他考公然后参加缉毒部门?

换句话说,有这种想法的人和第二类评论的人差不多,只不过更加极端。在他们有限的认知里面,只要父母做过的事,那么孩子也有100%的责任,这不是扯淡呢吗。如果爸妈随口吐了一口痰,也等于孩子吐了一口痰?就不允许孩子看不下去然后坚持不吐痰?每个人和每个人不同,不要认为全世界所有家庭都和你的一样;这是严重的逻辑错误。

正常来讲,这种社会性的问题我是不care的,毕竟两边都有理,随便看看就好了。但是这一次,和我认为的对的一方站在对立面的那一方的论点实在是漏洞百出,缺点实在是多得令人发指。确实,在中国人的固有思维里,一个人做的事情就可以代表全家,这是东亚的集体大于个体的一种十分明显的展示。好比疫情来了,亚洲人戴口罩是为了不让家人得病,但是西方人不戴口罩是因为就是不想戴,我不想戴谁也管不着我。这是两种传统价值观的碰撞(有评论说因为中美疫情政策不一样所以疫情以后特别反美,这也是逻辑错误,不过是另一篇文章的内容了hhh)。但是,用你自己的价值观来束缚别人是一种绝对该骂的混蛋表现。就像地铁上不给大妈让座,大妈骂人是一个道理。我想让我就让,我轮不到你来指指点点。我比较喜欢看的一个日本电视剧叫「リーガル·ハイ」(李狗嗨),是一个律师题材的喜剧电视剧。第一季第一集出现的一个情况我觉得对这次事件可以形成一个很好的概括。

一个看起来很年轻的男子抢在一个老大爷之前坐到了地铁的座位上。年轻的女律师看到以后觉得非常不公平,便指责这个年轻男子不应该抢老人的位置。男子用中文回了一句:“你说我吗?”女律师见状,认定男子为中国人,用日语和中文发音相似的日语回答:“在日本,老人,优先。”男子见女律师只通过他说的一句中文便觉得他是中国人后,随口就开始用证据攻击起了女律师。首先,女律师只是通过外表觉得这是一个年轻男子,但是男子有可能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所以可能比一般人虚弱很多。况且,被抢座位的老大爷身强体壮,比男子更加强壮,完全不需要座位。女律师凭借自己的主观印象认定这是一个中国人以后,就用自己的刻板印象认为在中国没有人让座,所以加上了“在日本”这几个字来凸显自己和对方身份上的差距。

这一片段和今天我写的这个东西无比契合。觉得罪犯子女不能考公的人凭借着自己的主观印象和刻板印象认为罪犯的子女都是罪犯,所以为了凸显自己和对方身份上的差距才会说出这些根本没有逻辑的论点。在没有任何了解和调查的情况下就下出结论,这何尝不是一种没脑子的表现?犯罪人员的子女最大的过错无疑就是生在了一个父母犯过罪的家庭里,他们还做错了什么?本来有一个犯罪了的父母就是一件很令人羞耻的事情,结果还要再被人落井下石。没错,就是落井下石。你怎么知道犯罪了的父母的孩子将来一定也会犯罪?有没有一种可能,我说是一种可能,父母犯罪了以后十分懊悔,所以虚心教导孩子将来绝对不能犯罪?在没有考虑过这些问题的前提下就下出如此结论就是一种无知的体现。自己的认知就是绝对正确的,自己的价值观就可以囊括全中国所有人的价值观。别人永远都没有自己不知道的苦衷。没过脑子就说出这些话的人真的不知道害臊吗?

写这么多,为了预防有人认为我是犯罪人员的子女所以才写这么多。洗洗睡吧。就算我是,我也不打算考公。我只是单纯的认为说出这些话的人极其的有毛病。

Brian Cao